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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成立分公司需要哪些

日期:2025-01-13 09:50:08

异地成立分公司需要以下材料和手续: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提交相关文件,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委托)书》

总公司拨款证明

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名称预先核准:

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提交资料: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领取执照:

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刻章等事项: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

总公司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由于是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此必须有总公司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才可以设立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