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1-13 09:50:08
异地成立分公司需要以下材料和手续: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提交相关文件,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委托)书》。
总公司拨款证明。
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名称预先核准:
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
由于是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此必须有总公司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才可以设立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