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1-05 10:08:11
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的费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前扣除项目及其依据: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基本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可以直接扣除。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防洪费、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规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如果暂估对企业当年的会计损益没有影响,则暂时不涉及税前扣除;如果暂估对当年的会计损益产生了影响,可以按照会计核算的暂估数进行税前扣除,但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就不影响税前扣除。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以上是常见的税前扣除项目及其依据,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确保相关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并妥善保留相关凭证和文件,以备税务机关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