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常识 >

领养证明哪里开具

日期:2025-01-16 19:57:56

领养证明应当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开具。具体办理地点根据收养人的情况有所不同: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领养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会、居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证明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如果是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还需提供该社会福利机构的证明。

如果是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还需提供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相关证明。

如果是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相关证明。

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的相关证明。

建议您在办理领养证明前,先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