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1-11 21:00:37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
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其他车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建议:
车辆达到一定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后,应及时进行检验,确保符合国家的安全和技术标准。
如果车辆因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应及时报废,避免使用不安全车辆。
关注排放标准,及时更新车辆以符合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