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10 17:00:00
4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发有关任务分工方案,严格规范全省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过多过频、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等问题,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方案明确,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方案特别强调,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方案规定,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要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要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等数据共享、结果互认。要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