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27 18:50:00
互联网经济时代,竞价排名成为商品推广所惯用的商业模式。但一些不良商家试图借助他人品牌吸引消费者,上演“挂羊头卖狗肉”的流量攫取戏码。那么该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下面跟随我以一起案例揭晓答案。
案情简介
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琦肤”商标专用权。2023年9月14日,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在百度搜索“琦肤皮肤管理加盟”字样,检索后的第一条链接为西安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链接,链接标题为“琦肤皮肤管理加盟-美痣堂加盟一家成功一家”,画面中小字部分亦出现“琦肤皮肤管理加盟”,二公司经营范围均包含化妆品业务。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遂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西安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诉至莲湖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共计60000元整,并承担诉讼费。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将“琦肤”设置为百度推广关键词,在百度搜索“琦肤皮肤管理加盟”后即出现被告链接,且在标题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琦肤”字眼,结合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核准类别与被告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西安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中,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西安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因搜索引擎引流行为获取的利益,亦未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酌定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支出)为10000元。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关键词按照使用方式不同,分为显性使用和隐性使用。商家在竞价排名过程中,如果搜索结果的被推广链接标题或网页文本中出现了该关键词,则属于对关键词的显性使用,反之则为隐性使用。将他人商标标识设置为关键词进行显性使用时,由于该关键词直接体现在搜索结果的标题或描述语中,故对相关公众而言,该关键词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如果在相同商品(服务)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直接作为关键词显性使用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将包含他人商标标识的内容作为关键词显性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西安莲湖法院
作者:谢阳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