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1-11 13:53:37
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从属性也有例外,例如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和最高额质押等,这些可以预先设定担保权利。
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基于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的。只有少数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如果担保人被欺骗或强迫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最终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有效期内主动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担保的财产权性可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保证和定金是债权,而抵押、质押和留置是担保物权。
担保具有变价性,即担保物可以在担保期间被变卖或拍卖,以优先满足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尽管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但它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担保的法律框架,确保了担保在促进债权实现的同时,也保护了担保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