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1-06 14:12:10
关于员工病假的给予,主要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病假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即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的计算比例根据连续工龄确定: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企业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合理控制企业的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