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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伤人不赔偿?法院用判决给萌宠主人“划红线”

日期:2025-04-09 09:56:00

岳阳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小骅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升,养宠物狗已成为流行的生活方式。毛茸茸的萌宠带来陪伴与欢乐的同时,因管理疏忽导致的伤人事件却频频发生。近日,临湘市一起宠物犬咬伤快递员案件的判决,为养犬责任界定提供了样本。

2024年6月,快递员陈某按地址投递包裹至徐某家门口时,被其饲养的白色泰迪犬咬伤。陈某当场报警,民警通过监控视频及走访核实情况后协调赔偿事宜,徐某以“小狗温顺”为由拒绝。当日,陈某自行前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支付了医疗费1868.5元。

2024年9月,陈某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监控视频、伤口照片及报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陈某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徐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未对宠物犬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徐某全额赔偿陈某医疗费1868.5元。

承办法官指出,养犬虽是个人爱好,但也要承担社会公共安全责任。结合相关法规与司法实践,特别提示养犬人:要及时办理犬只登记、领取犬证,定期接种疫苗并进行健康体检;在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遛犬时,必须使用牵引绳,尤其遇老人、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应主动避让,防止犬只突然冲撞引发危险;及时清理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对易激动或有攻击倾向的犬只,应佩戴嘴套或避免带入人群密集区域;遇他人提出避险要求时,须配合并严格管控犬只,避免纠纷。

法官指出,法律对动物饲养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除非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均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倒逼养犬人履行管理义务,将“文明养犬”从道德倡导转变为法律底线。

目前,徐某已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本案的处理不仅维护了受害者权益,更以司法裁判明确:唯有守好“牵绳关”“责任关”,才能让宠物犬真正成为和谐社会的“治愈者”,而非安全隐患的“制造者”。